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80號
債 權 人 黃睿鑫
債 務 人 喜陽養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88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113,886元(於114年3月27日交貨予債務人,依約應於次月10日給付貨款,惟迄未給付),及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購魚苗之損害賠償2,067,200元(依債權人陳報係以第一批魚苗54,400尾×19(合約第13條第9款苗價損失)×2(合約第13條第1款加罰2倍)計算損害賠償數額),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主張,第一批入池之魚苗已於114年3月27日交貨,債務人亦已依合約收購該批魚苗,惟迄未給付貨款,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113,886元,為有理由。又債權人雖稱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購魚苗,而致其受有損害,得另請求損害賠償,惟依狀附對話紀錄,債務人未收購之魚苗為第二批,且經其表示因未合規、不符合約所載,而拒絕收購,又經債權人於114年12月22日書狀表示第二批魚苗檢有驗出相關問題,是難認符合合約第13條第4款債權人於藥檢通過後,通知債務人交魚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收購之情事,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難認有理由。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