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雯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5條第2項及第7條第4項請求補足月費差額新臺幣(下同)2,576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存證信函記載相對人自民國111年1月起即未繳交月份,惟此與聲請狀所附之營收明細紀錄有所不同,台端之催告並未合法使相對人確實知悉實際催告內容,合約並未合法終止,故請提出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5條第2項及第7條第4項請求補足月費差額2,576元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