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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金朝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現金卡申請書(原提出之申請書影本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內容之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