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江阿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741元,及其中新臺幣20,741元部分,自民國98年3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6,863元,及其中新臺幣136,706元部分,自民國99年1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8,116元,及其中新臺幣97,482元部分,自民國98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