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詹偉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簡瑞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起訴書及刑事判決,債務人所侵占之款項應為第三人合上興液化石油氣分裝有限公司所有。請提出債權人得依此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或更正本件請求利率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即法定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