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滿溢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婌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二、請確認本件聲明為何?若為連帶給付,請補正各債務人之姓名,及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與債權釋明文件。(查狀載債務人僅有相對人梁婌惠一人,惟聲明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
三、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072元之釋明文件,查聲請狀所附汽車租賃契約書所載之出租人為花東滿溢租賃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如有債權讓與,請提出原債權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並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該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完整汽車租賃契約書,並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時費用775元、ETC費用497元及尾款2,800元之請求依據及計算式。
五、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請求給付票款,請陳報是否有於到期日後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為何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