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84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張信鵬
債 務 人 許玉鳳
戴麗卿
一、債務人許玉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11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3,150元。
二、債務人許玉鳳、戴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0,248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4,000元、違約金4,024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