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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楊博聖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建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0000000000-0號併為退還)。
二、查狀附車輛貸款契約書第8條第4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本貸款之額度或縮減本貸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債權人雖有提出催告通知及送達回執,惟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迄今於法務部○○○○○○○執行中,債權人前向其戶籍地址送達尚難謂已合法催告,是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陳俊財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