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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黃文宣  


            許佳雀  

一、債務人黃文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3,32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黃文宣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佳雀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黃文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3,97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黃文宣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佳雀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