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趙正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權人地址為「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二、本件借款期間為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118年2月17日止,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未有加速條款之約定,請提出本件加速條款約定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