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良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其投遞日期為民國114年11月4日,惟本件債務人於114年10月間即入法務部○○○○○○○○○迄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就系爭債權之讓與行為尚未合法通知債務人。查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迄今,關押於法務部○○○○○○○○○(設高雄市○○區○○○村0號),請重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至監所予債務人,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