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英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新臺幣(下同)13,12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補償款得收取6,000元)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8,95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