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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債  務  人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天喜迎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苡孋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街00巷0  弄0號

債  務  人   蔣瑋珊  


一、債務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苡孋、蔣瑋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3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天喜迎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苡孋、蔣瑋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5,7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天喜迎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苡孋、蔣瑋珊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