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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鈺傑、黃仁娜、黃添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黃添富業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黃添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
  ㈢應陳報其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請提出轉催收日為114年6月27日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