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鄢駿
債 務 人 黃鈺傑
黃仁娜
黃雅苹即黃添富之繼承人
黃鈺中即黃添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雅苹、黃鈺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添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鈺傑、黃仁娜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83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黃雅苹、黃鈺中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添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鈺傑、黃仁娜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