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佳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臻德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票據號碼UA0000000之支票1紙之提示日。
三、支付命令所行之程序為形式審查,並無寄送聲請狀繕本予對造之必要,故聲請事項記載利息起算日為「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部分,請具狀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