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簾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簾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9,000元之釋明文件。(查聲請狀已記載,債權人實際賠付之金額為506,4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