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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茗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依狀附公證書,租賃雙方同意(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應逕受強制執行。請釋明本件請求欠繳之租金5,768元、管理費653、電費1,022及水費156元,不依上開公證書逕為強制執行,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有何權利保護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