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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徐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4,6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7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434,634元
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8.11
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以本金5,66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1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以本金11,37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1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0日止,以本金17,11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1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20日止,以本金434,63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1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20日止,以本金434,63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22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