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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廣心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皓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永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廣心園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請提出催告函已送達相對人林永豐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三、承上,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