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新誠欣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請補正聲請狀之債務人新誠欣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處所,並提出債務人新誠欣機械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11,741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