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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温翔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附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第3條價金之支付方式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