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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欣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方展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欣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方均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聲請狀及買賣合約書均記載債務人方展琳為連帶保證人,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方展琳「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