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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茂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葉祺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死亡,請具狀陳明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