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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博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13,309元,及其中211,118元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7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需可看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利率等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