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博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13,309元,及其中211,118元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7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需可看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利率等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