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劉俞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3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俞柏於112年06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9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38元
劉俞柏
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37502元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
003
新臺幣7637元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7502元
劉俞柏
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7637元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