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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代  理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A03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A03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電信契約簽訂日期為104年10月18日,當時債務人尚未成年,聲請狀所附電信契約僅有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父戴源璋之簽章,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成立電信契約經其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林秋蘭之允許、承認,或債務人本人於成年後(107年2月8日)承認上開契約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