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49號
債 權 人 民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寶珠
債 務 人 李何雯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5,2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