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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賜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連線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6條,兩造約定借款利率按貴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9.66%計算,按月計息;嗣後隨貴行基準利準利率變動而調整。故請釋明得請求按週年利率13.88%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