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賜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連線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6條,兩造約定借款利率按貴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9.66%計算,按月計息;嗣後隨貴行基準利準利率變動而調整。故請釋明得請求按週年利率13.88%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