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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7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432元,及其中113,795元,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3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