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7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432元,及其中113,795元,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3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