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蕭鼎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旻憲、劉尤金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契約書,債務人劉尤金玉為一般保證人,關於督促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更正為「債務人謝旻憲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謝旻憲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尤金負清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