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沈仁敬即長虹水產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長虹水產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是請具狀更正本件債務人為「沈仁敬即長虹水產行」,並提出長虹水產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沈仁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079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7.0759」(如狀附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條所約定)。
三、依狀附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14條第4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1,113,88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務明細等)。
五、請提出本件債權已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並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如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