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沈仁敬即長虹水產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號」為「通知債權讓與」及「依借據第14條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催繳」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