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7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陳思穎
陳靖侖
送達處所: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高雄旗山○○0000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0,28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違約金新臺幣4,028元、滯納金新臺幣3,0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8,69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違約金新臺幣5,869元、滯納金新臺幣1,000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