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懸德
代 理 人 鄭啓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明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陳明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無法查得該債務人,請查明債務人陳明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