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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武駩即微妮婚紗美學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微妮婚紗美學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林武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