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陳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167元,及其中①12,087元、②1,106元部分,均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0.99、②8.6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5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