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僑
債 務 人 林長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1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