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孜穎、蕭翊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蕭翊翔為一般保證人,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聲明為「債務人林孜穎應向債權人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孜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翊翔負清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