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蘇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3,82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蘇杏如前於民國(以下同)112年01月13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63,82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