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許立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喻涵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約定書第24條第5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時,債權人於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仍不補證實,亦同,全部債務應回溯該事件發生時視為立即到期。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陳俊財履行催告函之送達回執正反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