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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9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債  務  人  劉若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71,52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5,33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37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