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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賴璿翔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文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黃文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文鳯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權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