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戴暉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金額及計息之本金數額若干。(查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讓與證明書欠費記載「新臺幣13,305元」,惟聲請狀附表項目1之金額記載「10,323」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