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俊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32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即提出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所載*使用未滿24個月內轉換低於新4代1399型以下(不含)資費,需補償16500元/24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逐日遞減)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