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采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76,352元、71,060元及利息之釋明文件,並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查狀附應收帳款明細、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與聲請狀所載事實及理由不符,請按各筆請求金額及其原申請分期付款、帳務明細等相關資料分別提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