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詹桂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世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車輛貸款契約書第8條第1項第4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生減少本貸款之額度、縮短本貸款期限、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定7日以上之期限催告債務人林世毅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