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周至彥即周凱疄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人「本產強力食品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自民國92年5月16日設立迄今之商業登記抄本(含歷史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