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秋霞
債 務 人 林愷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8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