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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陳金枝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鍾陳金枝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鍾陳金枝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